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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制度,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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