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调查实施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和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信息完整、统一、准确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实施维护、更新。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名录库。 第二十六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保证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