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由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工作部门共同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拟定,或者由其他各职能部门商统计工作部门同意后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