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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涉及货物多式联运、旅客联程运输的基础设施和运输生产等方面状况。 第十五条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由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工作部门共同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 第十六条 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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