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
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贯彻执行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
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