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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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