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清理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但铁路、民航、邮政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由部管国家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