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并以交通运输部令形式公布。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主要领导共同签署,以联合部令形式公布,使用交通运输部令的序号。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正式行文报国务院审查。上报前,应当与司法部沟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审核修改过程中,由法制工作部门牵头会同部内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承办单位配合开展审核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