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必要时由部管国家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