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填写法规送审单的方式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由承办单位通过向部行文报送审核。 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的送审稿原则上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