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交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会签;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这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涉及部管国家局职责或者与部管国家局共同起草的,应当在送交审核前经部管国家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