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立法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

依据的上位法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立法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修订形式如果是修正案的,应当予以说明;

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以及主要依据和理由;

立法进度安排;

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发布机关,联合发布的,需要联合发布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应当由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管国家局提出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