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及仅规范部属单位的管理性事务等;

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