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五条 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涉及建立或者调整重大制度的,应当开展专项研究或者专题论证。 起草公路、水路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