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体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符合法定职责和立法权限;
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