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标委会承担。 第十四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标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行业内外有关部门、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还… 第十六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按照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对标准送审稿及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编号、发布,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标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实施等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行业运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