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签订用户资金存管和支付服务协议。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工作。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合规为运营企业及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营企业公示信息。支持相关管理部门将其对运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开展用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的监管。
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