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