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