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