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五章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交通部制定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设置的管理机构组织印制;港务(航)监督机构使用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以参照本规定所附文书样式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