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需继续行驶的船舶、车辆实施暂扣证照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船舶、车辆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