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附件十二),并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