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附件十一),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