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八),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