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