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八章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