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赔偿方式和期限;
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