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