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