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核:
申请人是否具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申请书是否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有异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改。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