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送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将当事人移送有关部门执行拘留处罚。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