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合法;

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有无证据;

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

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由承办人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