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对肇事嫌疑人或嫌疑车辆,应当组织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进行辨认,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肇事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

交通警察对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辨认过程要做好记录,并让受害者、目击者证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