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立案)通知书”,载明接处警和调查的事实,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在三日内送达报警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