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照片”。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进行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原始位置。

对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现场,还应当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