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会标志:
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亚运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含有亚运会标志商品;
制造或者销售亚运会标志;
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亚运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含有亚运会标志商品;
制造或者销售亚运会标志;
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