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第三条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