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以及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特殊标志核准登记的下列内容: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