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审计

为检查秘书处财务活动,可按高官会意见,由高官会授权的机构进行每4年不少于一次的外部审计。执行主任须向被授权机构提供进行外部审计所必需的文件。

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由执行主任提交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