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支出预算

秘书处预算应根据支出预算执行,支出预算应包括财政期内所有支出。

在财政期内的支出预算草案应由执行主任在上半年制定完成并提交给各成员国,以便之后由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批准。

经成员国协商一致或由下届高官会对本财政期支出预算作出修改后,可在已通过的预算范围内将某一款项的资金划至另一款项。

财政期结束后,按照原预算未使用的秘书处预算资金结余,计入下一财政期的预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