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秘书处活动经费来源
保障秘书处活动的经费由以下来源组成:
秘书处大楼的租用或建设经费,以及用于秘书处建立的开支,由东道国提供;
用于秘书处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及专职人员薪金、房租及其他相应的支出,由派遣国承担;
支付秘书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的薪金,购置物品、服务、资产的经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公务差旅费用,以及其他日常支出,包括用于秘书处日常运转的费用,从自愿缴纳的款项中支出。
保障秘书处活动的经费由以下来源组成:
秘书处大楼的租用或建设经费,以及用于秘书处建立的开支,由东道国提供;
用于秘书处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及专职人员薪金、房租及其他相应的支出,由派遣国承担;
支付秘书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的薪金,购置物品、服务、资产的经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公务差旅费用,以及其他日常支出,包括用于秘书处日常运转的费用,从自愿缴纳的款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