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