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