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