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十一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