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