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