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