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报送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核实、报送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将信息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